人事室-有關依據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」第21條發給久任 獎金,得否由教師自行決定採計偏遠地區久任獎金服務年 資之起算點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
第1140105040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21條
第1項規定略以,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予鼓
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獎勵措施;獎金發給之對象、類別、
條件、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擬
訂,報行政院核定。
三、次查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
第3條附表十規定略以,教師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滿8
年及11年,且表現優良者,分別給與第1次及第2次久任之
獎金,教師表現優良應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最近6年內有4年,除晉本薪或年功薪1級外,並給與1個
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,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,給與2個
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,且不得有任何1年留支原薪。
(二)未曾受記過以上之懲處。
(三)未曾受申誡以上之懲戒。
(四)未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,造成學生身心傷
害;未有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
改善仍未改善。
四、綜上,自本條例施行後,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年
資,符合上開本辦法規定者,即發給久任獎金;該服務年
資之起算時點得由教師自行決定,爰請各校採計審認各教
師服務年資時務必留意起算時點,以維教師相關權益。
相關檔案
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.PDF
| 發布時間: |
2025-12-10 14:39:01 |
| 發布單位: |
大西國中人事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