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室-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總處)來函,有關原比照 「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」(以下簡稱品 德激勵辦法)核發獎勵人員,於該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 用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總處114年12月2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274號函(如附
件)辦理。
二、查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略
以,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、直轄市政府、直轄市
議會、縣(市)政府及縣(市)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
為適用對象,擬發放禮品(券)之獎勵案件,應依據或比
照品德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,於團體在新臺幣(以下同)1
萬元以下、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;如需發給超逾上
開額度之獎勵者,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。又
上開比照對象依總處同年6月12日總處給字第1040037166號
函規定,係指非屬品德激勵辦法所定適用對象。
三、復查考試院114年10月8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7001701號令修
正公布之公務人員激勵辦法(以下簡稱激勵辦法)第5條及
第6條,規範個人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,並增訂獎金或獎勵
品等多元獎勵方式,提高獎勵額度,將個人每次獎勵上限
由5千元提高至1萬元,團體獎勵上限由1萬元提高至5萬
元。
四、以前開行政院104年2月4日函規定,係規範各機關核發員工
禮品(券)之獎勵案件,均應依據品德激勵辦法辦理,至
其獎勵對象如非品德激勵辦法所定適用範圍,則係比照該
辦法規定辦理。總處為配合激勵辦法修正,並符行政院函
規定意旨,有關原比照品德激勵辦法核發獎勵人員,於該
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用(包含所定之獎勵方式及獎勵額
度等)。
相關檔案
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.PDF
1429366_0261818_總處給字第1144002274號.PDF
| 發布時間: |
2025-12-10 14:36:31 |
| 發布單位: |
大西國中人事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