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室-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、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 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;檢附修正條文1份,上開修 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24號(另見總統府網站: 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
1145903367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
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,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
http://www.mocs.gov.tw/人事法規/法規動態項下。
三、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,主要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,將原定「連續」任職改為
「累計」任職。
(二)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,得用以取
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。
(三)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、跟蹤騷擾或職場霸
凌等違失行為,且情節重大者,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
案考績免職要件,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,一次記二大
過者15年,記一大過者7年,記過或申誡者5年。
相關檔案
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.PDF
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02.pdf
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01.pdf
| 發布時間: |
2025-12-04 17:55:25 |
| 發布單位: |
大西國中人事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