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室-轉行政院函以,有關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 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 議懲處原則」,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,各機關應本權 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
理。
二、為落實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(規)赴陸
之管理缺失,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、銓敘部、行政院
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(單
位)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,請各機關(構)學校自
即日起加強宣導,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。
三、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,並避
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,各機關應以行政
懲處為主,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,辦理違失人
員懲處事宜;踐行正當法律程序,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
陳述意見之機會;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,有依公務員懲
戒法免除職務、撤職或休職之虞者,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
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(行政院111年11月21
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諒達)。
四、檢送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
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
關(構)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各1份。
相關檔案
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.PDF
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03.pdf
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02.pdf
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01.pdf
| 發布時間: |
2025-10-09 14:39:03 |
| 發布單位: |
大西國中人事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