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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務處-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公告本校111年接受財物捐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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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:「各級政府機關(構)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,不得發起勸募。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不在此限。」;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,依第5條第2項接受捐贈或發

起勸募,均應開立收據、定期辦理公開徵信、依指定之用途使用,如有上級機關者,並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,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。
二、本校111年接受財物捐贈資料如下:

相關圖片

111年接受財物捐贈.jpg

相關檔案

徵信.pdf


發布時間: 2023-01-13 08:59:24
發布單位: 大西國中總務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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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. 73, Dazhong St., Zaoqiao Township, Miaoli County 361031 , Taiwan (R.O.C.)

最後更新時間:2025-12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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