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務處-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公告本校111年接受財物捐贈
一、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:「各級政府機關(構)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,不得發起勸募。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不在此限。」;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,依第5條第2項接受捐贈或發
起勸募,均應開立收據、定期辦理公開徵信、依指定之用途使用,如有上級機關者,並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,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。
二、本校111年接受財物捐贈資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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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信.pdf
| 發布時間: |
2023-01-13 08:59:24 |
| 發布單位: |
大西國中總務處 |